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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创新性安排

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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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讯于去年出台并颁布实施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方面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其他期货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为后续其业务发展和改革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相关界定,期货公司可开展的具体业务也亟待监管层的进一步释明。3月24日,记者从证监会了解到,为落实上位法要求,同时结合行业实践和发展,证监会就期货行业基础性法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梳理发现,本次《办法》修订的最大亮点为落实法律要求、回应行业呼声,拓展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新增了期货公司自营业务和期货保证金融资业务。与此同时,一直由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的的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也将逐步回归至期货公司。此外,《办法》还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暂不具体规范涉外事宜

  据了解,本次修订工作重在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法律的相关要求落实在规章层面,并结合市场实践和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办法》。《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有三。

  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优化对期货公司监管。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增加、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重点是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并作出和完善相应制度安排;强化实控人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实控人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取消从业资格作为准入条件;强化账户管理,禁止出借账户和借用账户等。

  二是强化期货公司监管,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如完善期货公司治理,强化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有资金使用、分支机构等的监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对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准入条件进行优化,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

  三是有所取舍,暂不具体规范涉外事宜。关于境外经纪业务、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的监管安排等涉外事宜,鉴于当前缺乏监管实践经验,且涉及外汇额度、跨境监管、涉外保证金监控等诸多问题,需要系统研究论证,相关内容暂不在《办法》中具体规范。

  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

  具体来看,《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将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呼声较大的业务写入《办法》,即《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17条显示,期货保证金融资业务、期货自营业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其次,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

  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其中,期货公司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此外,关于境内期货经纪,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最后,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

  将实践中迫切需要强化的监管要求在《办法》中加以明确,主要包括:强化党对期货行业的领导,将党建相关要求以专条形式加以明确,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总结监管实践并借鉴证券公司等做法,完善公司治理,强化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管理、自有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分支机构管理等的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并禁止期货公司为股东、实控人等其他主体融资,防范风险传导、保障期货公司资产安全。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20万元等。将《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融入《办法》,并同步废止两个规定。

  为期货公司展业提供政策保障注入全新活力

  谈及本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迎来修订,宏源期货董事长王化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鼓励期货行业、期货中介机构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作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配套监管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允许期货公司开展保证金融资业务、自营业务,同时将做市业务和衍生品业务纳入期货母公司经营范围,较好地体现了期货和衍生品法鼓励期货行业发展的要求,将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期货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升期货公司综合服务能力。

  “我国期货行业肩负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的责任和使命,但国内期货公司却长期以来受制于规模小,经营能力相对较弱、专业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实体经济综合化需求。”在王化栋看来,在此情况下,《办法》此次放开期货公司自营业务,有助于提升期货公司专业能力,进而增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放开保证金融资业务,并将做市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纳入期货母公司经营范围,则有助于丰富期货公司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工具和手段,实现向衍生品综合服务商转型,提升期货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客户综合化服务需求。

  国网英大(600517)风险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旸婷也对记者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已于去年颁布实施,修订《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既是全面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内在要求,也是期货经营机构持续规范发展的政策保障。

  “可以看到的是,近年来国内诸多期货公司和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服务产业、乡村振兴、保供稳价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一些具有产业背景的期货经营机构,在服务主责主业方面探索出一条差异化的发展道路。”李旸婷认为,接下来通过拓展期货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将实体企业的需求与期货公司的专业优势更紧密相结合,为期货经营机构展业注入全新的活力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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